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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发布日期:2021-08-16 20:3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河南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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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有需要咨询社保公积金的可加微私聊,与手机同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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