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
(二)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是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产品品种对应的执行标准见附件表B。
表1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1 |
商用电热设备 |
1.电炸锅 |
2.强制对流炉、3.蒸汽对流炉、4.蒸汽炊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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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煮锅、6.夹层煮锅、7.两用煮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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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式开水器、9.沸腾式开水器、10.连续式开水器、11.步进式开水器、12.液体加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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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电热铛、14.电扒炉、15.滚动烤肠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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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烤炉、17.烤面包炉、18.羊肉串烤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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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用途电平锅、20.爆谷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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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电烤箱、22.电炉灶、23.电磁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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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电烤炉 |
24.隧道炉、25.热风炉、26.摇篮炉、27.旋转炉、28.旋转热风炉 |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关键的生产设备具体要求分别见表2-2;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表2-1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主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