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压力锅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压力锅产品主要根据锅体使用材料分为不锈钢压力锅和铝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用不锈钢板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
铝压力锅:锅身用铝及铝合金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压力锅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压力锅产品。
(三)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各单元产品执行标准详见附件表B。
表1 实施生产许可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备注 |
|
压力锅 |
1 |
不锈钢压力锅 |
最小规格~最大规格 |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用不锈钢板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产品 |
2 |
铝压力锅 |
最小规格~最大规格 |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锅身用铝及铝合金板材加工成型的家庭用压力锅产品 |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应包括: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1,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2。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表2-1企业生产压力锅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