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B。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表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产品 分类 |
产品 单元 |
产品品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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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类 |
食品用纸包装 |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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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热封型茶叶滤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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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鸡皮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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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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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半透明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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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纸杯原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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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餐盒原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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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真空镀铝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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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铝箔衬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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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咖啡袋滤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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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品包装纸 |
包括普通食品包装纸、糖果包装原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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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 |
包括食品包装用淋膜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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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精细过滤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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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支撑过滤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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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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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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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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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器 类 |
食品用纸容器 |
纸袋 |
18. 纸质袋 |
包括冰淇淋(雪糕)纸筒 |
19. 淋膜纸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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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涂蜡纸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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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罐 |
21. 纸板类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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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圆柱形复合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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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杯 |
23. 淋膜纸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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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涂蜡纸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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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餐具 |
25. 纸板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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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淋膜纸餐具 |
包括纸(淋膜)餐盒、纸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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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纸浆模塑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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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盒 |
28. 纸板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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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淋膜纸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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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特定**食品用纸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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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特定指暂无国家产品标准、行业产品标准,执行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相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规定的标准的产品。执行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