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各产品品种及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A.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表1.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单元
序号 |
产品分类 |
产品单元 |
1 |
包装膜袋类 |
1. 非复合膜袋 |
2. 复合膜袋 |
||
3. 片材 |
||
4. 编织袋 |
||
2 |
包装容器类 |
5. 容器 |
3 |
工具类 |
6. 工具 |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不同材质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其中,所应具备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见表A.2;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具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A.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见表B.1、表B.2和表B.3。
第三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2。